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7,聲,1300,200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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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加重竊盜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之記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加重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楊子莊
法 官 戴勝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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