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7,聲,1303,200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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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執聲字第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執行刑。

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10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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