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雅芬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六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顏基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