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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0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夏金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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