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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酉○○即陳熙官
(現羈押於台灣台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戌○○即陳鴻松
選任辯護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地○○即陳伊君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張文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即王麗雪王卿如王嘉如
選任辯護人 林國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午○○即許庚寅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熊家興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宙○○即陳鴻林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張文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申○○
玄○○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亥○○即陳美月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楊惠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邱基峻律師
林岡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即沈湘沄、沈淑芬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B○○
選任辯護人 邱佩芳律師
賴玉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
黃小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C○○
選任辯護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
黃小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即王怡茵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即李佩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未○○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卯○○即柯惠娟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寅○○即林丁明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鐘為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鐘為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D○○
選任辯護人
即扶助律師 黃小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鐘為盛律師
被 告 A○○即蔡佩玲
108之2號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被 告 戊○○即余籃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未○○
被 告 黃○○
選任辯護人 羅裕欽律師
被 告 丁○○即王嘉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未○○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邱佩芳律師
賴玉山律師
被 告 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未○○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上午9時
30分及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郭千黛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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