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7,附民,88,2009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上訴字第109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楊子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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