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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鼎章
法 官 王明宏
法 官 夏金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以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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