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89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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