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8,上訴,33,2009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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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14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9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前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向洪國欽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259號洪國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時,甲○○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4日供前具結後,證稱係向洪國欽購買海洛因等事實明確。

嗣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洪國欽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犯行提起公訴,而由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6年訴字第51號案件審理時,甲○○明知具結作證之證人,依法有據實陳述之義務,不得為匿、飾、增、減之虛偽陳述,竟基於偽證之犯意,甲○○於96年6月28日,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合議庭就該案件執行審判職務,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作證,並由審判長告知具結義務及刑法偽證罪責,而供前具結後,在交互詰問程序中翻異前開證詞,而為虛偽陳述,甲○○謊稱其並未向洪國欽購買海洛因,而係與洪國欽合資向他人購買海洛因等語;

就足以影響洪國欽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審判結果、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

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函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並有被告甲○○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259號案件95年10月4日所為訊問筆錄及證人結文(見影印卷第1至4頁)、台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號案件96年6月28日審判筆錄及證人結文(見同上卷第31至51頁)及該案刑事判決書、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138號刑事判決書在卷(見偵查卷第5至40頁、第67至106頁)及監聽譯文影本等件可證,被告確有向洪國欽購買毒品,而於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洪國欽案中為偽證,事證明確。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又被告於原審自白偽證犯行時(見原審卷第31至32頁),其等所虛偽陳述之洪國欽販賣毒品案件,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51 號判決後,洪國欽提起上訴,而由本院於97年8月12日作成96年度上訴字第11 38號判決,嗣因洪國欽上訴,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等情,有洪國欽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11月25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憑,堪認被告係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應依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原審因予適用刑法第168條、第172條,並審酌被告甲○○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有毒品之前案紀錄,在夜市擺攤做生意,與父母親、太太、小孩、弟弟同住之生活狀況;

以及被告因懼怕洪國欽報復而為虛偽證述之犯罪動機,及其等於法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後為虛偽陳述,違背真實陳述之義務,妨害司法發現真實之功能,使裁判有陷於錯誤之危險,並浪費司法資源,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五月,本院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楊子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買受人│  交易時間、地點              │交易數量及金額│
│    │      │                              │(新台幣)    │
├──┼───┼───────────────┼───────┤
│1   │甲○○│95年8月26日上午11時許,在臺南 │1小包海洛因, │
│    │      │縣鹽水鎮義稠裡65號之1         │3000元        │
├──┼───┼───────────────┼───────┤
│2   │甲○○│95年8月28日上午7時許,在臺南縣│1小包海洛因, │
│    │      │鹽水鎮義稠裡65號              │3000元        │
├──┼───┼───────────────┼───────┤
│3   │甲○○│95年8月29日下午1時許,在臺南縣│1小包海洛因, │
│    │      │鹽水鎮義稠裡65號之1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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