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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8年2月9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1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宋明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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