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8,聲再,7,200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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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三0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本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二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於法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愛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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