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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張 智 學 律 師
鐘 為 盛 律 師.
上列被告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
,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捌月」與「緩刑參年」間,應增加「扣案電腦主機壹台沒收」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211號判決主文第二項有與事實、理由所示不相符之誤寫,爰依前開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更正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王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淑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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