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1,上,174,20150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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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謝雅玲即謝葉春季之繼承人
陳西榮
王雀惠(即黃振安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香(即黃振安之承受訴訟人)
黃莓純(即黃振安之承受訴訟人)
黃志銘(即黃振安之承受訴訟人)
高承賢
黃國進
呂素梅
鄭燦堂
吳王枝葉
彭吳桂枝
杜嘉忠
陳秀華
陳杜月珠
李錦和
黃素蜜
李曉蓉
謝秋菊
黃碧吟
鄭文成
蒙正麗
魏森榮
王明星
王俊偉
陳黃素雲
林佳臻
黎錫和
劉明昌
陳丁才
林麗娟
黃淑慧
陳蔡夜好
余許素月
許水池
戚林阿修
陳清文
林劉磮
林秋呅
鄭忠雄即張珠美之繼承人
李茂盛
劉洪淑娥即劉壽榕之繼承人
黃番福
林正銘
林德財
林正中
汪志遠
謝明隆
上4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榮桐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第3項定有明文。

法院依該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之,如發現有誤,可依職權更正;

上級法院不受下級法院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拘束,應依上級法院重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計算應徵裁判費之金額(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8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又,因定期給付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

二、㈠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第三審上訴時,固經原審法院及本院分別以101年6月26日99年度重訴字第174號、102年11月26日101年度上字第174號等民事裁定,命上訴人即被告謝雅玲等人補繳如各該裁定附表所示之裁判費,並載明各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有前開裁定正本各1件、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收據50紙、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收據43紙等在卷可考。

㈡惟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上訴人即被告等人①「按附表二A欄」所示,給付起訴以前5年內已發生之不當得利;

及②「按附表二B欄」所示日期起至交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或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其他使用權之日止)按年給付之不當得利,於歷審中亦未撤回或捨棄。

此均有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狀暨附表、歷次聲明及書狀可稽。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認定,應包含前述A欄及B欄所示金額之總和,並據以核算訴訟費用。

前開2件裁定附表所示各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欄」,僅列上開起訴狀附表二之A欄部分,未將B欄部分計入,應由本院將B欄所示之金額加入,重行核定各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並計算訴訟費用。

㈢前開漏列之B欄,既為請求按年定期給付,則依前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

觀諸被上訴人即原告聲明就B欄之請求,係B欄所示日期起至交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或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其他使用權之日止,應認有同條但書所定期間超過10年之情形,爰以10年為B欄請求年份,定各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算式為:A欄金額+(B欄金額×10年),計算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計算其第二審、第三審上訴應徵訴訟費用如「二、三審各應徵」欄;

依卷內各上訴人已繳裁判費收據,計算其應補繳之裁判費如「共應補繳」欄。

茲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按附表「共應補繳」欄內所示金額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附表:上訴人謝雅玲等應補繳之第二審、第三審之裁判費┌──┬─────┬──────┬──────┬────┬────┬────┐│ │ │ │ │ │ │ ││編號│上 訴 人│訴訟標的金額│ 二、三審 │二審應補│三審應補│共應補繳││ │ │ │ 各應徵 │ │ │ │├──┼─────┼──────┼──────┼────┼────┼────┤│1. │謝雅玲 │440032 │7275 │4620 │4620 │9240 │├──┼─────┼──────┼──────┼────┼────┼────┤│2. │陳西榮 │163766 │2655 │1155 │1155 │2310 │├──┼─────┼──────┼──────┼────┼────┼────┤│3. │王雀惠 │166559 │2655 │1155 │1155 │2310 ││ │黃文香 │ │ │ │ │ ││ │黃莓純 │ │ │ │ │ ││ │黃志銘 │ │ │ │ │ │├──┼─────┼──────┼──────┼────┼────┼────┤│4. │高承賢 │170363 │2820 │1320 │1320 │2640 │├──┼─────┼──────┼──────┼────┼────┼────┤│5. │黃國進 │174184 │2820 │1320 │1320 │2640 │├──┼─────┼──────┼──────┼────┼────┼────┤│6. │呂素梅 │251398 │4140 │2640 │2640 │5280 │├──┼─────┼──────┼──────┼────┼────┼────┤│7. │鄭燦堂 │188490 │2985 │1485 │1485 │2970 │├──┼─────┼──────┼──────┼────┼────┼────┤│8. │吳王枝葉 │192284 │3150 │1650 │1650 │3300 │├──┼─────┼──────┼──────┼────┼────┼────┤│9. │彭吳桂枝 │196088 │3150 │1650 │1650 │3300 │├──┼─────┼──────┼──────┼────┼────┼────┤│10. │杜嘉忠 │199881 │3150 │1650 │1650 │3300 │├──┼─────┼──────┼──────┼────┼────┼────┤│11. │陳秀華 │203656 │3315 │1815 │1815 │3630 │├──┼─────┼──────┼──────┼────┼────┼────┤│12. │陳杜月珠 │343542 │5625 │3465 │3465 │6930 │├──┼─────┼──────┼──────┼────┼────┼────┤│13. │李錦和 │437763 │7110 │4455 │4455 │8910 │├──┼─────┼──────┼──────┼────┼────┼────┤│14. │黃素蜜 │222106 │3645 │2145 │2145 │4290 │├──┼─────┼──────┼──────┼────┼────┼────┤│15. │李曉蓉 │171505 │2820 │1320 │1320 │2640 │├──┼─────┼──────┼──────┼────┼────┼────┤│16. │謝秋菊 │231425 │3810 │2310 │2310 │4620 │├──┼─────┼──────┼──────┼────┼────┼────┤│17. │黃碧吟 │43562 │1500 │0 │0 │0 │├──┼─────┼──────┼──────┼────┼────┼────┤│18. │鄭文成 │275567 │4470 │2970 │2970 │5940 │├──┼─────┼──────┼──────┼────┼────┼────┤│19. │蒙正麗 │197726 │3150 │1650 │1650 │3300 │├──┼─────┼──────┼──────┼────┼────┼────┤│20. │魏森榮 │197758 │3150 │1650 │1650 │3300 │├──┼─────┼──────┼──────┼────┼────┼────┤│21. │王明星 │53308 │1500 │0 │0 │0 │├──┼─────┼──────┼──────┼────┼────┼────┤│22. │王俊偉 │143433 │2325 │825 │825 │1650 │├──┼─────┼──────┼──────┼────┼────┼────┤│23. │陳黃素雲 │197774 │3150 │1650 │1650 │3300 │├──┼─────┼──────┼──────┼────┼────┼────┤│24. │林佳臻 │197777 │3150 │1650 │1650 │3300 │├──┼─────┼──────┼──────┼────┼────┼────┤│25. │黎錫和 │96357 │1500 │0 │0 │0 │├──┼─────┼──────┼──────┼────┼────┼────┤│26. │劉明昌 │274081 │4470 │2805 │2805 │5610 │├──┼─────┼──────┼──────┼────┼────┼────┤│27. │陳丁才 │200124 │3315 │1815 │1815 │3630 │├──┼─────┼──────┼──────┼────┼────┼────┤│28. │林麗娟 │199959 │3150 │1650 │1650 │3300 │├──┼─────┼──────┼──────┼────┼────┼────┤│29. │黃淑慧 │199662 │3150 │1650 │1650 │3300 │├──┼─────┼──────┼──────┼────┼────┼────┤│30. │陳蔡夜好 │324071 │5295 │3300 │3300 │6600 │├──┼─────┼──────┼──────┼────┼────┼────┤│31. │余許素月 │199277 │3150 │1650 │1650 │3300 │├──┼─────┼──────┼──────┼────┼────┼────┤│32. │許水池 │199162 │3150 │1650 │1650 │3300 │├──┼─────┼──────┼──────┼────┼────┼────┤│33. │戚林阿修 │438202 │7110 │4455 │4455 │8910 │├──┼─────┼──────┼──────┼────┼────┼────┤│35. │陳清文 │220680 │3645 │2145 │2145 │4290 │├──┼─────┼──────┼──────┼────┼────┼────┤│36. │林劉磮 │220081 │3645 │2145 │2145 │4290 │├──┼─────┼──────┼──────┼────┼────┼────┤│37. │林秋呅 │18516 │1500 │0 │0 │0 │├──┼─────┼──────┼──────┼────┼────┼────┤│38 │林秋呅、施│185528 │2985 │2985 │2985 │5970 ││ │振源 │ │ │ │ │ ││ │ │ │ │ │ │ │├──┼─────┼──────┼──────┼────┼────┼────┤│38. │鄭忠雄 │185590 │2985 │1485 │1485 │2970 │├──┼─────┼──────┼──────┼────┼────┼────┤│39. │李茂盛 │185593 │2985 │1485 │1485 │2970 │├──┼─────┼──────┼──────┼────┼────┼────┤│40. │劉洪淑娥 │50996 │1500 │0 │0 │0 │├──┼─────┼──────┼──────┼────┼────┼────┤│41. │黃番福 │185654 │2985 │1485 │1485 │2970 │├──┼─────┼──────┼──────┼────┼────┼────┤│42. │林正中 │222447 │3645 │2145 │2145 │4290 ││ │林正銘 │ │ │ │ │ ││ │林德財 │ │ │ │ │ │├──┼─────┼──────┼──────┼────┼────┼────┤│43. │汪志遠 │193005 │3150 │1650 │1650 │3300 │├──┼─────┼──────┼──────┼────┼────┼────┤│44. │謝明隆 │212336 │3480(三審)│-- │1980 │1980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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