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1,上,234,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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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戴認在
戴啟勳
戴傳賢
戴謝姬花(即戴瑞盈之承受訴訟人)
戴嘉宏
戴永昌
兼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瑞麟
上 訴 人 黃逸柔 律師(即戴大吉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郭雅琳 律師
被 上 訴人 戴四齊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
受 告 知人 楊慶宗
嘉義縣東石鄉農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顏炳容
受 告 知人 黃峻德
劉益宗(黃峻德之債權受讓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9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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