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劉永曾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給付裁判費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0
年12月28日本院所為100年度聲字第134號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
而再審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曾平杉
法 官 林永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岑 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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