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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莊為仁
訴訟代理人 曾柏暠 律師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媁如等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67,76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8,9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上開費用,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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