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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24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吳桂瑄
法定代理人 吳上寬
奇娃瓦尼思懷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郭怡均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紀承宏
訴訟代理人 洪秀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
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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