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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28號
102年度再易字第29號
再審原告 孫謝玉金
夏元慶
孫元明
孫瑞蒂
孫海連
上列再審原告等與再審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醫院附設醫院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再審事件,經核再審原告孫謝玉金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應徵裁判費一萬六千三百五十元,再審原告夏元慶、孫元明、孫瑞蒂、孫海連等訴訟標的金額各為五萬元,各應徵裁判費一千五百元,均未據繳納。
又再審原告等提起本件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按再審被告之人數六人提出繕本,亦應依限補正提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世 展
法 官 顏 基 典
法 官 王 明 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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