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沈傳緒
沈傳波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陳柏諭律師
上 訴 人 沈傳中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 康
沈曉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面積102.88平方公尺」、「陽台面積5.82平方公尺」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面積102.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陽台面積5.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主文第四項關於「雨遮面積2.22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雨遮面積2.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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