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3,上易,311,2015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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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
被上訴人 劉明哲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紹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審理中追加聲明請求2,200,000元,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總共為新臺幣(下同)3,225,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465元,除已繳16,795元外,其餘32,6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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