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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劉筱涵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余宛蒨間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2,650,00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0,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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