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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更㈠字第1號
上 訴 人 高燕秋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
被 上訴 人 高木林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 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依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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