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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固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西螺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89萬240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9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又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律師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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