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3,建上,21,201608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政合大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珍
訴訟代理人 李碧秀
吳家瑋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博傑律師
被上訴人 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民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律師
李尚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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