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4,上,284,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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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匯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瑞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吳佳融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書瑋 律師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英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雲龍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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