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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42號
抗 告 人 陳艶紅
上列抗告人因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7月
27日本院所為104年度上字第42號裁定,查本件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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