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4,上國,1,2015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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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羅榮乾
訴訟代理人 黃晉展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雖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規定,釋明其委任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但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4,47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蔡勝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宬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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