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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劉麗珠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 律師
王正宏 律師
被 上訴 人 鄭南屏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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