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4,上易,233,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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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高文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育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菖成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被上訴人 簡菖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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