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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秀禎
複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上訴人 劉家榜
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時效取得所有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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