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4,上易,240,2017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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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秀禎
複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上訴人 劉家榜
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時效取得所有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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