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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蔡其旺(蔡李秋燕之承受訴訟人)
蔡其和(蔡李秋燕之承受訴訟人)
蔡玉梅(蔡李秋燕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高武正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蔡其旺、蔡其和、蔡玉梅為原上訴人蔡李秋燕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又當事人提起上訴或抗告,在本院裁判後始發見當事人已於裁判前死亡者,參照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690號及22年上字第804號判例之釋示,此項裁判並非當然不生效力,應由本院調查其應行承受訴訟之人,對之命為承受訴訟並為送達裁判正本(最高法院68年度第3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參照)。
經查:本件原上訴人蔡李秋燕於上訴本院後,已於民國105年6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蔡其旺、蔡其和、蔡玉梅三人,有戶籍謄本等資料在卷可稽。
蔡其旺等三人迄今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說明,自有命其等為蔡李秋燕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蔡勝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呂宬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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