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4,上易,92,201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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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張金蟬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2,803,193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3,228元,並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9,603元(43,228-23,625=19,603)共計62,8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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