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98號
上 訴 人 莊復興
張莊秀馨
莊復盛
吳莊美馨
張莊貴馨
莊三和
莊明馨
莊清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被上訴人 王愛枝
莊宗明
莊煥章
莊三杰
莊力山
李瓊媛
李瓊婷
鄭蔡靜
鄭蔡淑媛
蔡淑姬
蔡孟旭
陳威文
陳威太
陳威志
陳明秀
莊麗朋
李莊麗𦜳
莊有升
莊鄭元杏
莊嘉祥
邱莊淵蘭
洪莊鳳梅
莊秋菊
莊陳秋蓉
施莊惠美
莊涴婷
莊仁義
莊昭民
莊昭官
莊國泰
莊恒宜
莊金條
伍莊明珠
莊陳麗霞
張碧琴
莊蕙菁
莊蕙萍
莊陳秀珠
莊子涵
莊千儀
莊惠端
兼上列八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莊芬真
被上訴人 莊孝二
莊金雄
呂耀桂
呂立信
呂孟思
呂昆峯
呂淑鈴
莊陳阿敏
莊厥孟
莊吉二
莊健昇
莊正山
盧莊荔枝
蕭素娥
莊佳珍
莊宜珍
莊瑋珍
莊明虎
鄭莊玉枝
莊佳娥
莊明仁
追加被告 莊沂河
黃莊麗花
陳秀枝
莊志傑
莊琇湄
莊志偉
李明彰
王莊古雁
陳立坤
陳芬蘭
陳居萬
莊龍山
綦莊古敬
莊招寶
莊招福
章明毅
章明芬
章明鳳
章慶龍
侯章彩雲
章順池
章順仁
章秀琴
章美香
高劉桂花
劉萬發
劉邱真
劉清涼
劉素珍
劉素蘭
劉錦綿
劉寶玉
黃英俊
黃鏸儀
黃淑萍
黃文達
黃爾玲
劉世名
簡劉美雲
劉玉花
劉文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用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岑 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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