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4,再抗,9,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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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抗字第9號
再審聲請人 黃典隆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蕭艿菁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4年7月16日所提之書狀係對本院104年度抗字第92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其前揭狀名固載「民事抗告狀」,究其意旨係對本院104年度抗字第92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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