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4,再易,14,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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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14號
再審原告 謝林月霞
謝清宏
謝清茂
謝文宗
謝文雄
再審被告 陳櫻丹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柒萬玖仟元,應徵再審裁判費貳萬叁仟肆佰柒拾捌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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