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4,再易,15,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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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15號
再審原告 伍阿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嘉義縣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間確認證書
真偽聲請再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523,15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59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切勿自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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