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4,再易,6,201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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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6號
再審原告 李吳月英
上列再審原告就其與再審被告黃嘉君間返還差額款項事件提起再
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722,710元,應徵裁判費11,89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蔡勝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宬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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