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8號
再審原告 李連財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間交還土地等事件
,經核再審原告就雲林縣口湖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上如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103年1月1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G部分14平方公尺、編號F部分94平方公尺之上訴利益為129,600元【計算式:(14㎡+94㎡)×1,200元=129,600元】,應徵裁判費1,99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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