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4,再易,9,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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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鄭秋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凃昇源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核訴訟
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44萬元,應徵裁判費2萬2,88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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