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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
上 訴 人 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黃馨儀 律師
林尚儒 律師
被上訴人 朱惠萍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複代理人 江俊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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