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顏奕絜
再審被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訴訟代理人 林明峰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6月29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