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4,家上,71,201608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字第71號
上 訴 人 謝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玟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
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蔡勝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呂宬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