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4,家上,79,2016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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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陳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崇修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本院104年度家上字第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22日本院104年度家上字第7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計新臺幣6萬3,573元,業經本院於105年6月27日書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7月4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3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5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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