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4,建上,16,201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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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景弼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吳明機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吳文賓 律師
複 代理 人 呂承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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