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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任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澤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核本件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7萬1,97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4萬7,416元。
又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律師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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