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4,建上,3,20160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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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榮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富智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8,318,82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25,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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