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4,抗,74,201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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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74號
抗 告 人 郭茂炎
法定代理人 郭芳清
相 對 人 郭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抗告人地址關於「嘉義縣竹崎鄉○○村○○○○○○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竹崎鄉○○村○○○00號」;

第五頁附表「嘉義縣竹崎鄉○○○段○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竹崎鄉○○○○段○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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