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4,抗,76,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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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76號
抗 告 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代 理 人 李念慈
相 對 人 中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武良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無庸再行定期命補正,逕應以裁定駁回之;

而上開規定為抗告程序所準用,此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3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

抗告人逾期至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

依前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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