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TNHV,104,聲,71,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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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威呈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
姜照斌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炘 律師
相 對 人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章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 律師
吳詩敏 律師
李惠貞 律師
黃泰鋒 律師
張德銘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104年8月7日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於104年7月23日具狀向本院表示:為明瞭本院104年6月18日、104年7月9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均未敘明其理由,其聲請與首開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其聲請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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